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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享串通投标罪立案量刑标准及构成要件

时间:2024-03-29 18:04阅读:
律师分享串通投标罪立案量刑标准及构成要件概念与构成要件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

律师分享串通投标罪立案量刑标准及构成要件(图1)

律师分享串通投标罪立案量刑标准及构成要件

概念与构成要件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串通投标罪立案量刑标准

立案追诉标准(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 

〔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中标项目金额四百万元以上的;

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串通投标罪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串通投标的行为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但仍决意为之,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为了自己中标,而获取不法利益;有的为了排挤、陷害其他投标人;有的出于江湖义气;有的碍于情面等等,但无论动机如何,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及管理制度,也侵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性很强的市场交易方式,其优越性在于优胜劣汰,使整个社会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得到更好的配置,其本身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倘若当事人通过串通投标的不正当手段排斥他人的正当竞争,就会使招标投标活动丧失其原有功能,进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

所谓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程序所发生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统称,具体地说,就是指在招标投际的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一是投标者相互的串通投标。即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所谓投标报价,是指投标者向招标者出示的愿意付出的价格。

二是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即招标者故意泄露标底、私下启标泄露、故意引导促使某人中标、招标实行差别对待、招标者故意让不合格投标者中标、投标者贿赂获密、投标者给招标者标外补偿、招标者给投标者标外偿金等

罪名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该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对于何为情节严重,最高法院已做出司法解释。在认定情节严重与否时,应当考虑犯罪手段是否恶劣、是否屡教不改、行为的结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2、本罪与贿赂罪牵连行为的认定

在行为人犯串通投标罪的同时,往往可能牵连犯有贿赂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如投标人贿赂招标人许以特定经济利益,诱使其泄露标底,或者招标人接受贿赂,泄露标底等商业秘密。由此可见,基于本罪特点,往往可能出现牵连犯罪的情况。对于此种牵连犯罪行为,因无法律的特别规定,应依法理,适用以一重罪处断为宜。

串通投标罪无罪和不起诉案例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投标人之间虽然实施了串通投标行为,但并未串通报价,不能认定串通投标罪。

1、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对涉案工程组织过公开的招投标活动。证人郝某、张某6的证言证实现有的投标材料系后来补办,且被告人穆萌提供投标手续的几家公司,实际控制人均是被告人穆萌,其虽以不同单位的名义提供不同的报价,但本质上是一个投标人的报价,不属于串通投标罪中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客观要件。

参考案号:(2018)鲁0304刑初224号、(2019)鲁03刑终237号

2、检察院不起诉案例

检察院认为,本案中嫌疑人韩某某是在赵某某劝阻下退出投标报价的流程,放弃竞标,主观上没有与赵某某合谋串通投标报价的故意,客观上,投标报价的过程分为五个步骤,即:(1)研究招标文件;(2)复核工程量;(3)现场勘查;(4)编制施工组织文件;(5)计算工程单价;(6)确定投标价格,编制投标书;(7)递交投标书。嫌疑人韩某某只是对投标项目进行了报名,并没有实际提交标书的情况下被赵某某劝阻退出竞标,其并没有正式走完投标报价的流程,故不存在与赵某某串通投标报价的客观行为。韩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参考案号:攸检公诉刑不诉[2016]49号

检察院认为:周某甲在投标过程中借用他人资质参与竞标,并与其他公司相互串通私自约定承建权,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但由于攸县四亩湖大桥及合议塘大桥的竞标方式为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周某甲并没有与其他竞标公司存在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也没有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3、检察院不起诉案例

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总共联系到十九家公司参与投标,结果即无论哪个公司中标,实际中标人都是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联系的公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上述行为,虽侵害了其他投标人正当竞争权益,扰乱了正常招投标市场秩序,但只是围标而并未串通投标报价,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1〕24号

4、检察院不起诉案例

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张某某为中得土地整治(占补平衡)项目,利用其自己的三个公司进行投标,三家公司的投标书均是同一人制作,并且告知做标书人三家公司的投标价比拦标价略低就行,并且三家投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均是二人缴纳,无论哪一家公司中标,实际中标人均是李某某和张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以二人合伙经营的三家公司的身份参与投标,不应认定为串通投标,其二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参考案号:涉检公诉刑不诉(2018)1号

5、检察院不起诉案例

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甲身为黄石某工程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在某甲、某乙排洪渠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虽组织实施了邀约其他公司串通投标的行为,但是其不具有通过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以及国家、集体、公民合法利益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其行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参考案号:鄂黄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18号

6、检察院不起诉案例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虽然联系三家公司来投标,标书由上述公司自己制作,但三家公司均没有中标,据此,检察院认为:邓某某没有串通投标报价,也没有严重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参考案号:盱检刑二刑不诉[2020]13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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